一、衛生福利部經由臉書公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直播記者會」 ,宣布 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至次年2月28日間,要求「所有」入境旅客,不分 「本國」與「外國」人來臺,於境外「登機前」須附3日內 COVID-19核酸 檢驗陰性報告,始可登機來臺,試問該項「宣告措施」之法律性質為何? 並說明其是否符合國人入境之憲法依據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詳解 (共 3 筆)

Ann
Ann
詳解 #5144378
2021/10/09
(ㄧ)該宣告措施之法律性質,分析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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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pu戶政已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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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980992
2021/08/06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規定 二、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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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058859
2021/09/02

補充邏輯連結 有誤請指教

若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所為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屬行政處分

然釋字558解釋基於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考量,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下,應以「法律」定之

此宣告措施雖有法律依據,與其依據之法有一致性之補充規定,然尚非法律,且限制人民基本權甚鉅

故此宣告措施之一般處分有違反憲法及入出國移民法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