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問何謂「塗銷登記」與「消滅登記」?其二者間之區別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nomi
詳解 #6206586
塗銷登記之意義:土地或建物權利消滅,所為...
(共 27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在前往地政士路上
詳解 #6351642
㈠意涵為何?
⒈塗銷登記:
土地權利因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法院確定判決,以致權利主體發生變更,由登記名義人檢同有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塗銷登記。
2.消滅登記:
係指土地滅失或建物滅失,以致權利失所附麗,由權利人向登記機關申辦消滅登記;或由登記機關發見土地消滅之事實後為逕為消滅登記。
㈡兩者區別:
⒈發生原因不同:
前者原因為,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行使、法院確定判決以致權利主體變更;後者為客體滅失致權利失所附麗,係屬事實行為。
⒉消滅之對象不同:
前者屬於權利消滅;後者屬於標的物消滅。
⒊登記勘查與否不同:
前者登記機關無須勘查;後者須由登記機關勘查,始得辦理消滅登記。
⒋登記方式不同:
前者為以主登記之記載塗消;後者為登記簿從此截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