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鐵路法規定,依經營主體之不同,鐵路分為那幾類?此數類是否都可經 營鐵路之主要業務與附屬事業?請詳述之。(25 分)

詳解 (共 4 筆)

trista
trista
詳解 #3435516
2019/06/24

鐵路法

第 3 條

鐵路以國營為原則。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應經交通部核准。

第 21 條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中運段列車長
中運段列車長
詳解 #3440001
2019/06/25
(一)依據鐵路法第2條第5-8項之規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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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
詳解 #3940108
2020/05/08



簡字請忽略
j0089033
j0089033
詳解 #5824317
2023/05/26
依鐵路法相關規定,略以下述之: (一)...
(共 48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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