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國立大學教師甲於民國 111 年 8 月 1 日提出升等副教授之申請,經系教評委員會、院教評委員會、校教評委員會審議後,均決議該升等案不通過。在該評議程序中,系教評委員會及院教評委員會均僅通知甲師決議結果為不通過,得於一定期間內對決議結果提出申覆,但未有任何說明及理由,亦未附上會議紀錄。甲師主張系、院教評委員會應提出評議理由及會議紀錄,供其閱覽,否則無法提出對自己實質有利的申覆內容。 該系、院教評委員會則認為其決議為行政內部擬稿,非行政處分,不必提供給甲師閱覽。試問:甲師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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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yan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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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187376
2024/08/07
一、甲之主張有理由,以下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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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lanlin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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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129354
2024/06/13
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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