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1題每一分鐘2分,第2題每一分鐘3分,合計20分】

下列為台中公司投資台南公司的股票之交易

104年01月01日 購買台南公司的股票作為投資。

104年05月01日 台南公司發放現金股利$0.7。

104年12月31日 台南公司股價為每股$12,台南公司綜合損益總計$20,000(本期淨利$30,000、其他綜合損益$10,000(借餘))。

105年01月05日 出售台南公司1/4股票,股價為每股$13。

(一)台中公司購入時若將此投資分類為「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1.104年應認列「股利收入」$7,000。

2.104年應認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失」$20,000。

(二)台中公司購入時若將此投資分類為「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1.104年應認列「採用權益法認列損益份額」為貸記$12,000。

2.104年應認列「採用權益法認列其他綜合損益份額」為借記$4,000。

3.105年01月05日 出售台南公司部份股票後,仍符合採用權益法。

台中公司沒有其他投資,台南公司104、105年均未發放股票股利或股票分割。(假設購買股票沒有手續費或其他交易成本)

試分別依1.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2.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作 104/1/1、104/5/1、104/12/31、105/01/05 之分鐘(不考慮結帳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