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何謂經費流用?依預算法第 63 條規定,其有何限制?(8 分)
詳解 (共 4 筆)
sgwyunkevin
詳解 #2992429
同一工作計畫下之各分支計畫或業務別之用途別科目,一方科目有剩餘,另一方科目不足,得辦理留用,其流出金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20%、流入數不得超過原預算數20%。經常門得流用至資本門,資本門不得流用至經常門,但不得流為人事費,用人費用不得流出流入。
ya
詳解 #1746673
(一)經費流用: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
(二)流用限制: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
Anya
詳解 #3391860
不得流用為用人科目 流入流出金額不得超過...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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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lla Chu
詳解 #6439509
(一)經費流用之定義
依預算第63條之規定,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別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
(二)經費流用之限制
依預算第63條之規定,經費之流用有以下限制。
- 各機關、各政事、各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 辦理流用之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之百分之二十,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之百分之二十。
- 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
- 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