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何謂「自治條例」?其名稱為何?其規定「罰則」 之限制及程序為何?(30 分)

詳解 (共 3 筆)

微醺騎士
微醺騎士
詳解 #4346325
2020/10/29
三、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自...
(共 4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張昭立
張昭立
詳解 #5382613
2022/03/17
何謂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25規定,地方...
(共 2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濃郁布丁
濃郁布丁
詳解 #7512261
2026/09/21
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自治條例的定義、法定名稱、罰則限制與其訂定程序,分項申論說明如下:

一、 自治條例之定義
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辦理自治事項或依法律、上級法規之授權,得制定自治法規。
其中,「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即稱為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是地方自治團體最高位階的成文法規,屬於地方的「法律」,其效力位階高於地方行政機關自行發布的自治規則。

二、 自治條例之法定名稱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之名稱,依其制定的地方自治團體層級及性質,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其法定名稱分類如下:
  • 直轄市:冠以直轄市名(例如:高雄市、臺北市),稱為「直轄市法規」。
  • 縣(市):冠以縣(市)名(例如:彰化縣、新竹市),稱為「縣(市)規章」。
  • 鄉(鎮、市):冠以鄉(鎮、市)名(例如:屏東市、恆春鎮),稱為「鄉(鎮、市)規約」。

三、 自治條例規定「罰則」之限制與程序
為了確保地方政府不會流於濫權干涉人民權益,法律對於自治條例設定「罰則」有極為嚴格的實質限制(種類與額度)與程序限制(核定):
1. 罰則之種類與額度限制(實質限制)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
  • 處罰主體限制:僅限於「直轄市自治條例」與「縣(市)自治條例」可以規定罰則。鄉(鎮、市)規約絕對不得設置任何罰則。
  • 行政罰鍰上限: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
  • 其他行政罰(限時處分):得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或履行義務」。
  • 不履行的制裁種類:若逾期仍不改善或不履行,得處以限制或剝奪資格之處分,但僅限於:
    1. 勒令停工。
    2. 停止營業。
    3. 吊扣執照。
    4. 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 罰則之訂定程序限制(程序限制)
自治條例規定有罰則時,其通過後的法律程序與一般「事後備查」的自治條例不同,採取更嚴格的「事前核定制」:
  • 經地方議會通過:草案須先經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三讀通過。
  • 報請中央機關核定:
    • 直轄市自治條例設有罰則者:應報行政院核定。
      ㅤㅤ
      ㅤㅤ
    • 縣(市)自治條例設有罰則者: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如內政部、經濟部等)核定。
  • 公布方始生效: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必須在收到核定公文後,始得正式公布該自治條例並使其發生效力。

結論
自治條例是地方自治權的核心展現,其本質雖屬於地方的立法權,但因涉及對人民自由與財產權的干預,仍須受到憲法及中央法律(地方制度法)的框架拘束。
因此,《地方制度法》透過「限縮處罰種類(最高10萬元罰鍰與列舉的行政罰)」與「採行事前核定程序」之雙重機制,不僅貫徹了憲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亦在地方自治的靈活性與人民基本權的保障之間,取得了妥適的平衡。
ㅤ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