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據現行有效之憲法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提出之何種決議,若認為窒礙難行, 得請立法院覆議?覆議之程序為何?覆議結果對於行政院之拘束力為何?立法院得 行使之覆議與復議有何不同?(25 分)

詳解 (共 2 筆)

張昭立
張昭立
詳解 #5382627
2022/03/17
  覆議案之要件: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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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515417
2026/09/26
依據中華民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之特定決議擁有覆議權。以下為您詳細說明其對象、程序、拘束力,以及「覆議」與「復議」之關鍵差異。

一、 窒礙難行得請覆議之決議對象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移送之下列決議,移請覆議的對象僅限:
  1. 法律案
  2. 預算案
  3. 條約案
⚠️ 注意:立法院通過之「一般決議案」(如院會通過之政策建議、權力監督決議等),行政院若認為窒礙難行,應依同款規定「移請立法院變更之」,不得提出覆議。

二、 覆議之程序
覆議的行使與審議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主要程序如下:
  1. 行政院提出: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並經總統核可後,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2. 立法院作成決議:立法院送達覆議案後,應於 15 日內作成決議。
  3. 休會期間之特殊處理:若立法院在審議覆議案期間正值休會,立法院應於 7 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 15 日內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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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逾期未決議之效果:若立法院未在前述 15 日期限內作成決議,該原決議案(法律、預算或條約案)失效。

三、 覆議結果對於行政院之拘束力
立法院對覆議案進行表決時,其結果對行政院具備最高憲法拘束力,主要分為以下兩種結果:
  • 維持原案(覆議失敗):
    覆議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現行體制為 57 席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行政院長必須依法執行該法律或預算,不能再拒絕,亦不再擁有因覆議失敗而主動呈請辭職的機制(1997年修憲已刪除內閣總辭規定,但行政院長可倒過來面臨立法院隨後可能提出的不信任案)。
  • 推翻原案(覆議成功):
    若反對維持原案,或贊成維持原案之委員人數「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則該原決議案即喪失其效力。

四、 覆議與復議之比較差異
「覆議」與「復議」在憲法與議事學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 覆議:屬於憲法層級的「院際制衡」手段,是行政權對立法權的踩煞車機制。
  • 復議:屬於議事規則層級的「內部救濟」手段,是立法院內部為了修正錯誤或重新考量而自行發起的程序(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41、42 條》)。
為了方便快速辨析,兩者之差異直接對照如下:
比較項目 覆議(憲法層級) 復議(議事規則層級)
發動主體 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並經總統核可) 立法委員(須為原案出席及表決之多數痛悔改弦者)
發動目的 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之法律、預算、條約案窒礙難行。 立法院內部發現決議有瑕疵、不當,或情勢變更欲重新審議。
提出時限 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 下一次院會散會前(若當場有異議則在期限內提出)。
附議人數 無需附議(由行政權直接移請)。 須有具有表決權之委員 20 人以上之附議。
法律效果 1. 15 日內若維持原案,行政院必須接受。
2. 逾期未決議,原案失效。
1. 復議動議若通過,原決議取消,全案重新審議。
2. 若遭否決,不得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