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務員應奉公守法,依法有「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試就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 投資事業、利益迴避等義務,分別說明公務員服務法有那些重要之規定。(25 分)

詳解 (共 4 筆)

紫金蓮花
紫金蓮花
詳解 #2838565
2018/06/07
不得驕貪恣意、怠惰廢馳職務公務員服務法第...
(共 1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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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
KA
詳解 #1742241
2016/03/07
公務員因執行之工作及身分,應奉公守法,有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依公務員服務法 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事業,但投資於非屬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漁礦業,有限公司之股東,其持有股份未超過公司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從事於離職前五年所從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顧問、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Le Davv
Le Davv
詳解 #3327943
2019/05/05
原則:

公務員人保障法服務法第13條之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投機或經商之事業。

同法第14條規定,除依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務員不得兼職其他公職或業務,亦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同法第14條之1,公務員人離職後3年不得擔任離職前5年職務上有關之營利業務董事,經理人等,又稱旋轉門條款。

例外: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之2,公務員兼任非營利目的之事業或團體業務,應需經過服務機關之許可使得為之。

同法第14條之3,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亦應機過服務機關許可使得為之。

對於違反14條之1之罰則,依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第22條之1規定,違反效果為ㄉ2年以下之徒刑及100萬元以下之罰金。

김민주
김민주
詳解 #5378686
2022/03/14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事業、...
(共 40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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