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李君與張君分別為甲公司之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二人於民國 107 年至 109 年間開立轉帳傳票,沖銷前曾入帳的營業收入,將其轉入暫收款(懸記 帳項) ,待一段時間之後,再開立現金支出傳票,侵吞暫收款。甲公司之 股東謝君發現李、張二人的行為,即主張二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 製會計憑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不過,李、張二人卻主張, 「商 業會計法規定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而編製記帳憑證,再根據記帳憑證而 登入帳簿,而他們開立的記帳憑證是轉帳傳票,並無原始憑證,因此, 這些傳票缺乏法律上的效力,於是,就不能說他們的行為違反商業會計 法。」試說明李、張二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0 分)

詳解 (共 2 筆)

楊珺堯
楊珺堯
詳解 #6372211
2025/04/14
一、《商業會計法》第15條與第17條之...
(共 8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Tana Fan
Tana Fan
詳解 #5877945
2023/07/11
(一)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商業負責...
(共 28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