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為了要毒死乙,在乙的飲用水中下毒,乙飲畢後痛苦萬分,但因毒藥份量不足以 致死,一息猶存。甲見乙之慘狀,心生不安,趕緊送乙至醫院急救,沒想到醫生丙 急救時不慎誤用藥劑,導致乙不治死亡。試詳述甲的刑事責任。(25 分)

詳解 (共 6 筆)

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詳解 #2839717
2018/06/07
(一)甲不成立殺人罪,依客觀可歸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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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ui
kamui
詳解 #3651844
2019/11/04
(一)甲在乙的飲用水下毒的行為,成立刑法...
(共 5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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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榮奇
廖榮奇
詳解 #4837439
2021/06/26
(一)甲之行為不構成刑法(下同)第271...
(共 5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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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年烤牲
萬年烤牲
詳解 #5173467
2021/10/24

甲對乙成立§271Ⅱ、§27Ⅰ殺人未遂之中止犯

(一)前審查行為

客觀上,甲下毒之行為與乙死亡結果間,具條件因果關係,然於客觀可歸責性上,雖甲製造了法所不容許之風險,然因乙係丙急救時不慎誤用藥劑,導致乙不治死亡,為「反常之因果歷程」,不可歸責於甲,故應論未遂

(二)構成要件該當性

1.主觀上,甲具毒死乙之殺人故意

2.客觀上,在乙的飲用水中下毒與乙差點死亡之結果間,具條件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依主客觀混合理論已達著手但未遂

(三)違法性及罪責

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有責

(四)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1.得否成立§27Ⅰ中止未遂之「結果不發生」?

2.本題,因毒藥份量不足以致死,為未遂,然甲見乙之慘狀,趕緊送乙至醫院急救之防果行為,已消滅了乙可能因中毒而死之風險,成立§27中止未遂(法蘭克公式:得為而不欲為),減免其刑

程芸莉
程芸莉
詳解 #2895976
2018/07/05
一 甲毒死乙之星為,可能構成殺人未遂罪。
蔣宗佑
蔣宗佑
詳解 #2967290
201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