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為公司董事A之祕書,並經A授權得以A之名義簽核公司文件。某日兩 人因言語糾紛產生衝突,甲隨手拿起桌上之煙灰缸敲擊A之頭部,A應聲 倒地。甲誤以為A遭其不慎殺害,急忙將A推出窗外,製造A跳樓自殺的假 象。為製造不在場證明,甲又以A之名義簽核數項公文,假裝A於甲離開 前仍然生存。事後警方發現,A於落地前仍然未死,真正死因是因為死於 落下之衝擊。試問甲成立何罪。(25分)

詳解 (共 8 筆)

kamui
kamui
詳解 #4820538
2021/06/20
(一)甲敲擊A頭部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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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e
Jue
詳解 #4364867
2020/11/08
甲之罪責分析如下: (一) 甲殺害A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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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Y
詳解 #5181187
2021/10/28
因甲前後兩個行為非出於同一個犯罪計畫,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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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谷秀時
大谷秀時
詳解 #4932357
2021/07/22
(一) 甲先以煙灰缸敲擊A之頭部,不慎殺害,可能成立刑法271條殺人既遂罪:
1. 依提示甲出於殺人故意,著手實行以煙灰缸敲擊A頭部之殺人行為,惟甲誤以為A遭其不慎殺害,急忙將A推出窗外,製造A跳樓自殺之假象。事實上A於落地前尚未死亡,學理上稱為因果歷程錯。
2. 實務上,採『第一行為關鍵說』,行為人之前行為而引發後行為,並由於後行為而導致行為人前行為與所預期之結果有因果歷程偏離,學說即謂『因果歷程錯誤』。
3. 因此,雖然A死亡之因果歷程與甲原先認知有所出入,但此偏差並未逾越甲殺人犯罪計畫之實現,故甲仍成立刑法271條殺人既遂罪。

(二) 甲以A的名義簽核公文之行為,成立刑法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甲為A之秘書,雖經A授權得簽核公司文件,惟A死後又以A之名義,應認為甲無製作權,成立本罪。

(三) 競合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與偽造私文書罪,侵害法益不同,應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shining4401
shining4401
詳解 #4419238
2020/12/06
277 276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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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林
林林
詳解 #5446244
2022/05/06
甲把A打倒後誤以為A已經死亡,而A只是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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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曜誠
劉曜誠
詳解 #4217730
2020/08/13
此題考點在於【因果歷程錯誤】,主要學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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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n01001
dian01001
詳解 #6614212
2025/08/19
甲敲擊A頭部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
(共 3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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