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與乙訂有買賣 A 土地契約,甲將該 A 土地之所有權借名登記於其弟丙 之名下,但約定甲繼續保有該土地之所有權且仍由甲使用該土地。丙積欠 丁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借款未還,丁以丙為被告訴請返還借款 500 萬元,丁獲得 300 萬元之勝訴確定判決。其後丁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並已獲准,執行法院就 A 土地已為查封登記且已為現場查封。試問甲可 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救濟?(25 分)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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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567879
2019/09/03
甲非A地所有權人,就系強執程序並無提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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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007369
2020/05/28
第15條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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