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請依保險法條說明「健康保險」之意涵?又健康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的規 定為何?(10 分)
詳解 (共 5 筆)
a0985874532
詳解 #2951779
健康保險之意涵,主要為投保人應付無法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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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信天
詳解 #4718389
第125條(健康保險人之責任)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
第127條(保險人免責事由)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128條(保險人免責事由)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64條(要保人據實說明之義務)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吳盡
詳解 #2997456
醫療 酒駕 自殺 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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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y_cho22
詳解 #2978896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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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信天
詳解 #4718262
違反書面告知事項保險人不負保險金 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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