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請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說明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 與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接受輻射作業教學或工作訓練其個人年劑量限 度。(25 分)
詳解 (共 2 筆)
100006036621331
詳解 #4189479
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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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000627
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
三、皮膚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接受輻射作業教學或工作訓練,其個人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六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參考資料: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94年,第10、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