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A 因債信問題,為向新銀行貸款以清償其積欠甲銀行之系爭債務,乃與 B 約定將其 所有之系爭房地所有權借名登記予 B,並由 B 以之為擔保,向乙銀行貸款用以清償其積 欠甲銀行之系爭債務。B 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受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已於 同月十日匯款一千萬元予甲銀行,並交付系爭五百萬元支票予代書 C,用以清償系爭債 務之一部及辦理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稅費,A 即為 B 設定一千五百萬元抵押權。 嗣乙銀行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撥付系爭貸款四千萬元予 B 後,B 即於同日將其中二千 四百五十萬元匯款至甲銀行,全數清償 A 積欠其之系爭債務,並塗銷該一千五百萬元抵 押權。試問:系爭個案當事人間之權義關係究為何?A 得依據何等規定向 B 請求返還系 爭房地所有權?(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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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yrk(邀請碼223160)
Eyrk(邀請碼223160)
詳解 #6573245
2025/07/28
系爭個案當事人間之權義關係及A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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