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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社會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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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勞動社會法#111212
> 申論題
三、25 歲之勞工甲於民國 111 年 6 月 1 日受僱於登記有案之乙公司,並於同 日到職。乙公司僱用員工人數為 3 人。乙公司認為其為 4 人以下之公司, 故未向勞工保險局加保勞工保險與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甲於到職 10 日 後,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試問:乙公司是否須為甲加保職業災害保 險?甲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能否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乙公司須 負何種責任?(40 分)
相關申論題
(一)本事故涉及海巡署艦艇,問本案有無海商法之適用?海巡署可否主張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10 分)
#476404
(二) Y 輪受傷船員向海巡署求償 30 萬美元全額損失,有無理由?(10 分)
#476405
(三) Y 輪受損貨物之貨物所有權人向海巡署求償 120 萬美元全額損失,有 無理由?(10 分)
#476406
二、我國科技廠商甲委託貨櫃船運送人乙自荷蘭運送乙台高價精密儀器來 臺。貨物裝載上船後,乙簽發載貨證券,記載機器乙台,毛重 1,200 公 斤,採整櫃運送方式,裝貨港荷蘭鹿特丹,卸貨港臺灣基隆港,交貨地 臺灣新竹。貨抵臺灣存放乙合約儲運廠商丙之新竹貨櫃場等待甲提貨期 間,因該櫃場員工丁吊櫃不慎,導致該貨櫃墜落,櫃內精密機器全毀, 甲損失 300 萬美元。載貨證券持有人暨貨物受領權人甲具狀訴請乙、丙、 丁 3 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設甲、乙、丙、丁 4 人均為我國籍,試依我國 法規定,請回答:乙、丙、丁是否應負責?各自責任基礎為何?各自可 否主張海商法單位限制責任?(30 分)
#476407
三、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沿海國對於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之大陸礁層 乃屬無庸主張即自然擁有的權限。今有向來不睦的海岸相向兩國 A 國和 B 國,兩國大陸礁層重疊,尚未達成劃界協議。因 B 國在屬於 A 國之大 陸礁層設置海底探測系統,以調查相關海洋環境和水文,此舉引發 A 國 不滿,於 B 國海域進行飛彈試射。試述兩國行為之合法性?(20 分)
#476408
四、在 E 國沿海周遭權宜船猖獗,弊端叢生。今在 E 國領海外 1 浬處,一艘 F 國籍船舶甲船正準備將欲走私到 E 國之香菸轉運給接應的另一艘漁船 乙船,此時甲船船員因細故發生鬥毆,導致甲船船員 G 國人某丙因重傷, 失血過多,延誤就醫而死。經媒體揭露,批評 E 國海巡單位失職、冷血。 E 國海巡單位則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稱 E 國就領海外之外國船舶 之走私及鬥毆事件本無管轄權。試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分析,E 國 海巡單位說法是否有理?(20 分)
#476409
一、某甲架設伺服器經營線上博弈網站,秘密招攬賭客前往投注,方式是由 賭客註冊帳號密碼登入網站後,付款儲值遊戲幣,再下注進行博弈遊戲, 所贏得之遊戲幣再兌換為現金提取。賭客僅能看見博弈遊戲總投注金 額,無法得知其他賭客的投注情況。甲另僱請某乙等人進行網站維護以 及線上客服,處理儲值及兌換現金等事務。乙瞞著甲,在伺服器後台植 入可偷取他人遊戲幣(亦即隨機挑選賭客,將其儲值之遊戲幣的一小部 分移轉到乙自己支配的帳戶名下)的程式,乙再將遊戲幣兌換成現金, 網站開幕迄今已獲利新臺幣(以下同)數十萬元。某日,賭客某丙在前 述博弈網站儲值相當於二十萬元的遊戲幣,簽注時卻發現每簽一次,遊 戲幣就會短少一些,懷疑有詐。丙立刻撥打客服專線欲退錢,乙接聽後 向丙謊稱系統一切正常,回絕丙欲退錢的請求。丙氣不過,放話要當面 跟網站經營者理論,乙怕丙尋仇,於是謊報一個廢棄工廠的地址予丙。 丙夥同朋友某 A、某 B 共三人到廢棄工廠門口的馬路旁咒罵、咆哮,丙 朝廠房高聲說:「裡面的人再不出來,就讓你們死得很難看!」並隨手撿 起地上的磚塊,朝四周亂扔,並準備要衝進廠房找人理論。當時雖然沒 有人車經過該路段,但磚塊仍造成巨大的聲響,驚動了躲在廠房角落睡 覺的通緝犯某丁。丁驚醒之餘,以為正欲衝進廠房的丙、A、B 等人是前 來追捕自己的警察,為脫免逮捕,順手拾起地上的鐵條朝丙的方向猛力 一擲,卻砸中了跟在後頭的 A,A 因頭部受創當場倒地,丁見狀立即逃 離現場。A 經丙及 B 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問:甲、乙、丙、丁的刑 事責任為何?(100 分)(附註:1.僅需檢討中華民國刑法典之罪名,毋須檢討其他特別法。2.答 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476410
(一)設若甲案,檢察官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判決處刑前,A 具狀向法 院撤回告訴。試問:法院應如何審判? 倘檢察官係依通常程序起訴,甲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為有罪陳述,經 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行簡 式審判程序,於審理中,A 當庭以言詞撤回告訴。法院適用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結果,為甲一部有罪之判決,並於理由內說明一部不另為不 受理之諭知。試問:本件判決之適法性如何?(40 分)
#476411
(二)設若乙案,檢察官於第一審法院聲請以證人身分傳喚甲作證,甲到庭 同意作證並具結後,檢察官對甲行主詰問時,甲翻異前供,改稱乙未 參與本件犯行。試析論 2 種檢察官可採行之詰問策略,及乙之辯護人 如何因應詰問攻防。 (30 分)
#476412
(三)設若乙案,第一審法院援引與甲案相同之證據資料,諭知乙有罪之判 決,乙提起第二審上訴,分由 X 法官擔任受命法官,X 法官恰為甲案 的審判長,乙未就第二審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即以 X 法官曾參與前 審之裁判及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請分別說明乙聲請 X 法官迴避之 2 項事由,有無理由?(30 分)
#476413
相關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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