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A 地所有權人甲將其土地出租予乙,供為建築房屋使用;乙於建築房屋 後,為眺望之需,乃與 A 地相鄰之 B 地所有權人丙協商合意,就 B 地 之一部設定不動產役權,並會同向管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試問: 於此情形,其申請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 規定應提出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 B 地所有權狀外,其他依 同規則規定應提出之文件為何?又,關於是項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上之 法定應登記(記明)事項及約定登記(記明)事項各為何?請依土地登 記規則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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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Yuan Chen
申論題作答 #2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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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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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規定應提出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 B...
Chun-Yuan Chen
申論題作答 #1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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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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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除提出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 B 地...
Shuwei
申論題作答 #2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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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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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應另備之文件 1.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不動產役權之登記須由供役不動產...
詳解 (共 1 筆)
凌興泓
詳解 #3424836
(一) 申請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除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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