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文是學者有關明清法律發展的敘述: 清代法律基本上沿襲明律,律文一成不變,亦不再修訂。但兩朝因時制宜,隨時加上「例」, 以應需要:有的是皇帝下旨為條例,有的是官員條奏,經議決纂為條例。明成化元年(1465) 遼東巡撫曾上奏:「大明律乃一代定法,而決斷(判案的)武臣獨舍律用例,武臣益縱蕩不檢 (隨意判決,難以約束),請一切用律。」但此建議始終未能實行。至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 部議更明確規定:「既有定例,則用例不用律。」遂成為定制。 仔細閱讀上文,回答下列問題: 1.文中這位明代巡撫,對「律」與「例」的主張為何?(2 分)

詳解 (共 10 筆)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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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1710980
2015/08/07
1. 用律不用例 或 一切用律 或 捨例...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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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
Ch
詳解 #1763600
2016/06/21
用律廢例
曾國恩
曾國恩
詳解 #1723423
2015/11/30
主張全部使用律法,不引用例作判決依據
Yenno Li
Yenno Li
詳解 #1731891
2016/01/15
制定的人不同
Xando Lo
Xando Lo
詳解 #1720391
2015/11/08
律是皇帝自己的意思。 例是臣子向皇帝上奏經同意所頒布的。
cd0719
cd0719
詳解 #1715019
2015/09/16
律是最高標準,也是不變的法律,應當以最高標準為原則 例在律之下,會隨時變更沒有一定標準,不宜用
Xiaoxuan Luo
Xiaoxuan Luo
詳解 #1762641
2016/06/16
法家
卍慈妹卍
卍慈妹卍
詳解 #1765221
2016/06/30
應該依律而不用例判案,因為武臣引用例隨意判決
sabina877
sabina877
詳解 #1764458
2016/06/27
律重於例
Alex  Tung
Alex Tung
詳解 #1763210
2016/06/19
律為已訂定的法律條文,例則為前人曾有之事為判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