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監獄行刑法第 31 條規定,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者外,應參加作業,各國矯正法規亦多作如是規定。有關受刑人應參與作業之理由為何,請說明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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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191437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31條的規定,受刑人在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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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i
詳解 #6271748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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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玲
詳解 #6592303
一、前言
依《監獄行刑法》第 31 條規定,除特定情形外,受刑人應參加作業。此規定與各國矯正制度一致,目的在於透過作業達成矯正、管理與復歸社會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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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應參與作業之理由
(一)矯正與改造功能
1. 作業可培養受刑人正常作息及工作習慣。
2. 養成責任感與紀律,減少遊手好閒與不良行為。
(二)職業技能訓練
1. 傳授或提升專業技能,增強出獄後就業能力。
2. 促進出獄後自立更生,降低再犯率。
(三)心理調適與健康維持
1. 透過勞動轉移注意力,減輕監禁壓力與焦躁情緒。
2. 增進自我價值感與成就感,維持心理健康。
(四)監獄秩序與安全維護
1. 減少閒置時間,降低受刑人滋事與暴行發生機率。
2. 作業制度化管理,便於監獄人員掌握收容動態。
(五)經濟與補償功能
1. 受刑人勞動可生產物品或服務,補貼監獄經費。
2. 作業報酬可作為受刑人生活費、補償被害人或扶養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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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論
受刑人參與作業,兼具教育、管理、經濟與社會復歸等多重功能,對於維護監獄秩序、降低再犯及促進社會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故各國矯正法規皆將其列為受刑人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