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債權人乙以普通債權額新臺幣(下同)80 萬元之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甲所有之 不動產查封拍賣,丙於民國 105 年 5 月 5 日以 60 萬元拍定得標,惟因未依限繳足價 金,執行法院遂定期再拍賣上開不動產,於同年 7 月 7 日由丁以 50 萬元拍定得標, 惟戊以普通債權額 40 萬元之執行名義,於同年 6 月 6 日具狀聲明參與分配。則執行 法院應如何分配上揭拍賣所得價金?學說或實務上如有不同意見,請一併加以申 論。(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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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624989
2025/08/26
二、再拍賣所得價金的分配   執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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