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有些俗稱「大公」,有些俗稱「小公」,即區分所有 權人全部或一部分共有。請問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規 定,前述兩種共有部分應如何編列建號及辦理測量與登記?共同出入、休 憩交誼空間登記為共有部分是否會有獨立權狀?請分別申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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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瑋萱
詳解 #3373835
(一)大公小公編列建號與辦理測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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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200%的努力
私人筆記 #1389687
(一)共有部分編列建號及辦理測量與登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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