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為 COVID-19 疫情擴大影響經濟弱勢生計,衛生福利部於民國 110 年 提出「110 年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 ,申請期間僅限同年 6 月 4 日至 30 日。甲市市民 A,因疫情導致收入大幅減少,自認符合申請條 件,爰於該期間內申請生活補助,經甲市公所核定給付新臺幣兩萬元, 經造冊後報請衛生福利部撥款匯入 A 之金融帳戶。事隔一年,經審計部 查核,以 A 不符合申請紓困金資格並通知甲市公所。因此,甲市公所遂 撤銷原處分並函知 A 應於一個月內返還急難紓困金兩萬元。請申論下列 問題:甲市公所要求返還兩萬元,是否合法?該通知函的法律性質為 何?如 A 逾期仍不還款,甲市政府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4 筆)

WEI JUN
WEI JUN
詳解 #5671594
2022/12/03
市民 A,因疫情導致收入大幅減少,自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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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紅小象
粉紅小象
詳解 #5844921
2023/06/13
(一)甲市公所要求返還兩萬元,合法1.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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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正
陳明正
詳解 #5670029
2022/11/30
(一)合法,係屬不當利益返還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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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lanlin77
aslanlin77
詳解 #5677051
2022/12/12
一)甲市公所要求返還兩萬元,是否合法?...
(共 2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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