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 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 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 費,聲請複丈。……。」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規定:「土地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 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試問:此二法條所規 定之「複丈」,其意涵及性質有何不同?又,關於後者規定中之「鑑界」, 其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依規定應如何尋求救濟?以上二項問 題,請分別說明之。 (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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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筱婕
詳解 #4710894
二、 (一)土地法46-3及地籍測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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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林筱婕
私人筆記 #3193397
二(一)此二法條所規定之複丈意涵,茲分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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