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眾運輸事業之營運與服務評鑑主管機關為何?(15 分)主要評鑑項目有那些?多久 應該評鑑一次?(10 分)

詳解 (共 3 筆)

ting
ting
詳解 #3078418
2018/11/20
(一)根據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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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詩詩
林詩詩
詳解 #3086680
2018/11/25
鄧豆子
鄧豆子
詳解 #5301603
2022/01/12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之大眾運輸事業,其營運與服務評鑑,由下列主管機關分組辦理之: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三、鐵路運輸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五、船舶運送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六、載客小船經營業:由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辦理;未設航政主管機關之地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七、民用航空運輸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第 3 條

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應依據下列評鑑項目及配分,訂定評鑑指標進行考評:

一、場站設施與服務:佔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二、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三、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四、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佔總成績百分之十。

五、公司經營與管理: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前項評鑑項目及配分,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不同業態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對於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作業,應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

前項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結果,主管機關應予公告及通知接受評鑑之業者,其評鑑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者,並應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