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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社會文化人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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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東吳大學_轉學招生考試_社會學系二年級:文化人類學#103356
> 申論題
二、您覺得目前台灣有哪些重要議題,可以採用文化人類學的觀點來進行分析、討論? 為甚麼?又,為甚麼您會對這些議題感到關心?與您成長的社會與文化背景是否有 相關之處?
相關申論題
(一) BCD 等人於次日立刻去申報遺產稅,卻遭稅捐稽徵機關裁罰。理由為依據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 辦理遺產稅申報。繼承人拖延多年後始申報,惡性重大,爰依同法第 44 條之 規定,處以遺產稅額 2 倍之罰鍰。BCD 則抗辯,其等於判決確定後始能確定 其遺產範圍,在此之前沒有申報的可期待性。被處以最高額罰鍰並不合理。請 問此項裁罰是否有理由?(20 分)
#436595
(二)主管機關依據 BCD 等人之申報立即發單課稅,並立刻移送行政強制執行。理 由是核課期間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第 2 款之規定,核課期間應自 90 年 7 月 1 日起算。BCD 等人既然逾期甚久,當然可以立刻移送行政強制執行。BCD 則抗辯移送強制執行並不合法,主張在判決確定前沒有申報的期待可能性,核 課期間應該從判決確定時起算才公平。請問核課期間應自何時起算?(20 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 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第 44 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 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 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四、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 翌日起算。」
#436596
二、某甲為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以專門著作申請為升等 為教授,經過該校初複審後,由警察大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送外審委員決審,後 因為三位位審委員均給予不及格之成績,因此升等未通過。某甲於收到中央警察 大學通知後,即刻向教育部訴願會提起訴願。教育部訴願會於收到該訴願書後, 以管轄錯誤為由,函送內政部審議,並副知某甲,某甲認為教育部逃避責任,遂 針對該函提起訴願,試問此一作法是否可行,某甲之主張有無理由(10 分)。又某乙 原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查隊偵查佐兼小隊長,並通過考試錄取中央警 察大學警佐班,但因某乙於受訓期間考試舞弊,因此被該校勒令退學,某乙不服 應向何機關請求救濟。而某乙遭退學後,遂返回原任職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 橋分局任職,分局長認為某乙之行為仿害警譽,遂將某乙調至警備隊擔任巡佐職 務,某乙認為未受訓前原為該分局偵查隊刑事小隊長,但返回後確調任制服巡佐 一職,某乙認為刑事警察得每月支領警勤加給第一級數額加 6 成,但調任制服巡 佐後則無此加成可領,因此損失刑事警察加給,請問應如何救濟。(12 分) 於某甲之訴願申請函送至內政部後,某甲向內政部訴願會請求出席陳述意見及言詞 辯論,內政部准許其陳述意見但否準其言詞辯論,對此某甲不服,請問是否得以救 濟,但也因此某甲拒絕出席陳述意見。之後某甲收到駁回訴願請求之決定,但此時 某甲發現,訴願會委員某丙為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教授,並為該校之校教評會成 員。某甲認為訴願會某丙均應該迴避但未迴避,認為該決定違法,遂向台北高等行 政法院起訴,某丙則認為,某甲未能升等是因為外審結果,該校教評會依據向來之 大法官解釋,並為變動外審結果,所以不需要迴避,你認為某甲有無理由呢?(8 分)
#436597
三、甲就讀於某大學法律系,甲自認期末考試成績應該不錯,結果卻因學業成績三分 之二不及格而遭到退學,甲相當不服氣,經甲側面探聽,獲知某幾位教授考卷評 分態度相當草率,問:甲對於教授評分以及被退學等事有無救濟方法?(30 分)
#436598
一、最低生活所需費用不應課稅,是租稅法上的共識,也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 第 1 項所明定。但是, 「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 需之費用」之內涵如何,則尚有未明。假設主管機關主張,由於絕大多數人民都 是受薪階級,該機關已經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意旨,將「薪資所得特別 扣除額」從 2017 年的每人每年 128000 元增加一倍,這就已經保障了人民的基本 生活所需費用了,不須要另外再設相關規定。請說明在計算基本生活費時,是否 應該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入計算基礎?(5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 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 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436599
(一)甲得對本稅處分提出何種主張?(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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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又得對處罰處分為何種主張?(25%)請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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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偵查中,檢察官認甲、乙二人涉有共同貪凟罪嫌,惟檢察官訊問證人乙時,疏未 告知其有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嗣檢察官將該甲、乙二人以貪凟罪起訴,法 院得否於被告甲本案中,援引證人乙於偵查中之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請從實務與 學說論述之(25 分)
#436602
二、請論述「無罪推定原則」在偵查中,有無適用?(25 分)
#436603
(一)鑑識人員拍攝犯罪現場,記錄實況,在刑事偵查上,係具有何種性質之處 分?在刑事訴訟法上有無依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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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卷
110年 - 110 國立清華大學碩士班考試入學試題_人類學研究所碩士班:文化人類學#105251
110年 · #105251
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人類學研究所:社會文化人類學#100539
110年 · #100539
109年 - 109東吳大學_轉學招生考試_社會學系二年級:文化人類學#103356
109年 · #103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