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地方政府機關首長可否直接與大陸地方首長簽署協議?有無處罰?其程序為何? 請敘述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Hugh
Hugh
詳解 #2846937
2018/06/12
我國地方政府機關首長可否直接與大陸地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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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ps9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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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831103
2018/06/03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之 1: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 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 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 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罰則依據同條例第 79 條之 3:違反第 5 條之 1 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 下罰鍰;其情節嚴重或再為相同、類似之違反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私人筆記 (共 1 筆)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私人筆記 #2237059
2020/06/07
此題涉及地方政府機關和大陸地區人民機關簽...
(共 6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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