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某甲於民國(以下同)102年3月至4月間,以每張車票價格新臺幣100元 加價販售臺鐵火車票共計1萬張,並於104年2月經主管機關查獲。經查, 上開甲之違章行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103年6月18 日修正前鐵路法第65條、以及同日修正後鐵路法第65條第1項等規定。試 問:對甲之違章行為,應依上開何種法律之規定為如何之處罰?(25分) 參考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4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 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鐵路法 103年6月18日修正第65條第1項: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 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 同。(103年6月20日生效)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第65條: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按即處1日以上 60日未滿之拘役,其易科罰金者,最高得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或科或併科一 千元(按即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金。
申論題作答 (共 1 筆)
詳解 (共 10 筆)
解題:
1. 行為人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義務→依行政罰法第24條,從重處罰。
2. 法律的變更→從新從輕
3. 刑罰與行政罰競合
4. ★刑罰變行政罰如何處理?
【答題大綱】
前言:點出刑罰變行政法該如何處理?
(一)刑罰變行政罰應如何處罰(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96號判決參照)
1. 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及行政罰法第4條所定處罰法定主義,均建立在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及行為人是可預見的。
2. 依我國行政罰法第4條及第26條之立法理由中,立法者認定無論從情節輕重、違反社會性或法益侵害程度、懲罰作用等方面,刑罰均較行政罰為重。
3. 法律變更使刑罰變行政罰並未改變行為的可罰性,依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決定。
(二)本題的適用
1.依上述甲行為時依據修正前鐵路法第65條之規定,其行為具有可罰性。
2.行政機關裁處時修正後之鐵路法第65條較修正前更有利於甲(刑罰較行政罰重),行政機關應依修正後之鐵路法第65條惟裁罰依據。
3.又在社維法及鐵路法所罰之罰鍰中,鐵路法之規定較重,故採鐵路法處罰之。行政罰法第24條第一項
4.依社維法第64條規定,甲之行為除可處罰鍰外亦可處以拘留,惟行政罰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若一行為同時違反社維法及其他行政義務,如裁處拘留即不得再處以罰鍰,以符合比例原則。
5.故本案需先視法官對甲之行為是否有處以拘留,若無,行政機關即可依鐵路法之規定處以罰鍰。
應依何種法律處罰?
一行為觸犯數行政法上義務,皆處以罰鍰者,以法定最高額
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訂為限 若是修改後的法律更有利則例外使用
本題爭點在於 修正前的鐵路法是處以拘役,此種對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處罰,而修正後的鐵路法係以高額的罰鍰作為處罰。
而究竟係修法前之鐵路法處罰較為嚴厲,抑或是修正後之鐵路法處罰較為嚴重?
依照現行實務見解,拘役係對人身自由的限制,自無法與財產權限制相比,故而雖然形式上看似修正後的鐵路法較為嚴厲,但在我國憲政體系下,人身自由亦當重要於財產。故而應適用修正後之鐵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