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國100年、101年修正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第四章保護措施 的第43 條至第74 條增加不少預防兒童性侵害的規範,例如第45 條及第46 條有關預 防兒童免於網路色情的侵害。請問:這些預防兒童性侵害的法律作為是否可以發揮效 用?日後若修法,在兒童性侵害預防上,法令需要再增添之條文內容應為何?(25分)
詳解 (共 5 筆)
100006036734858
詳解 #2637625
新聞紙刊載(1)不得刊載之內容1.過度描...
(共 4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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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藝專
詳解 #1690194
此法條雖可以防治兒童防止受到網路色情的侵害,但在內文上應該要將其他大眾媒體的防治色情條例也包含於此,這更使兒童能受到防制性侵害方面的問題
Huiyi Hsu
詳解 #1691775
針對缺點改進,即是增添條文的內容項目。
owen721211
詳解 #1687243
1q234567890
Cheng Hui Hsin
詳解 #3292781
現行法律無法達到媒體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