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10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與舊法之規定相較,有何不同之處?並請舉例說明之。(30分)

詳解 (共 5 筆)

摩友(100006036027090)
摩友(100006036027090)
詳解 #1684144
2014/02/11
  依舊法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依新法規定,公務員是指: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摩友(100006036027090)
摩友(100006036027090)
詳解 #1684145
2014/02/11
  依舊法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依新法規定,公務員是指: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兩相比較,可以發現,舊法規定過於籠統,導致出現許多爭議。例如,依釋字第8號、第73號解釋,政府持股5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即屬公營事業機構,其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即屬於舊法所規定的刑法上之公務員。然而,從事同樣工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只因為政府股權持股比例50%以上或未滿,就有公務員或非公務員之別,並不合理。
  新法之規定將公務員區分為三種類型: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三、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前述公營事業機構,如果是依政府採購法的承辦或監辦採購人員,即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之公務員,並不單純因政府持股50%以上即成為公務員。
김민주
김민주
詳解 #5414434
2022/04/12
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之公務員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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