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派遣勞動關係中的要派單位應承擔那些保障性別工作平 等的責任?(25 分)

詳解 (共 3 筆)

100006036734858
100006036734858
詳解 #2658496
2018/03/07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規定,要派單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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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ss0804
angelss0804
詳解 #1741675
2016/03/04

第3條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第1條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第7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8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9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10條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第11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沈昆寰
沈昆寰
詳解 #5160589
2021/10/17
勞委會曾經表示,不允許派遣員工的權益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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