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 39 公克可可醬及 13 公克麥芽麵包棒組合而成之方便攜帶之隨手杯型態,以麥芽 麵包棒沾取可可醬後即可食用;其中可可醬歸入稅則第 1806 節「巧克力及其他含 有可可之食品」,麥芽麵包棒歸入稅則第 1905 節「麵包、糕餅、蛋糕、餅乾及其 他烘製食品,不論是否含有可可…」,該貨品究宜歸入那一節?試述其分類理由及 依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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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
詳解 #2802965
一、本題可可醬重量佔3/4,麥芽麵包棒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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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友(100006036722155)
詳解 #2457067
應歸類1905節不論是否含有可可.因為1806巧克力及含可可還是以巧克力的口味為主.但麥芽麵包棒為主角,可可醬為沾醬配料,可沾可不沾.
私人筆記 (共 1 筆)
加油瑄瑄
私人筆記 #6252990
二、由39公克可可醬及13公克麥芽麵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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