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丙三人聽說丁家中藏有寶物,欲往丁家行竊,相約三人中任何一人遇丁抵 抗即出刀將丁制伏。某夜,甲、乙、丙同往丁家,不料丁剛好外出,而由丁之成年 兒子戊在家看門,甲、乙、丙在客廳暗中摸索寶物,誤觸警鈴而驚醒戊起床與丙對 打,戊因練過武術將丙之刀擊落並制伏丙,試問甲、乙、丙之罪責?(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霹靂卡霹靂拉拉波波莉娜貝貝魯多阿美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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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1705725
2015/06/05
(一.)甲、乙、丙三人均成立(加重竊盜罪之障礙未遂) 1.首先是加重要建如下: a.三人以上結夥。 b.侵入住宅。 c.攜帶凶器。 2.再者,實務上我們可以將犯罪六階段分成決意、陰謀、預備、著手、未遂、既遂,甲、乙、丙三人之著手由(客廳暗中摸索寶物)業已經開始,但事後被戊阻止,此稱(障礙未遂):因外力等不願其行為人所願,至達成不遂者。故本案中之甲、乙、丙三人均是未遂犯。 3.客觀上構成加重竊盜罪該當;主觀上具有竊盜之故意,因此成立加重竊盜罪。 4.至於丙和戊之對打,並不構成傷害罪,因題目上並未提及戊之受傷等,故傷害罪不成立。 5.甲、乙、丙三人均為共同正犯,其共同正犯之判別標準實務上有許多見解,我認為.......ˇ@>?#$^ 6.結論:甲、乙、丙三人均成立加重竊盜罪
Chen You Hsuan
Chen You Hsuan
詳解 #1700058
2015/03/28
一. 甲乙丙成立刑法321條加重竊盜未遂...
(共 2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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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Wen
XU Wen
詳解 #1759737
2016/06/01

(一)丙侵入丁宅後,持刀欲制伏戊而取財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既遂罪。 1.不法構成要件:客觀上,丙侵入丁宅後,於摸索寶物之過程遭遇戊之毆打抵抗,丙遂持刀欲制伏戊,乃具備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1.3款(侵入住宅及攜帶凶器犯之)之加重構成要件。然丙卻遭戊將刀及落後被戊制伏,丙雖採取足使一般人不能抗拒之 持刀行劫之手段,惟並未因此而取得寶物,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2.綜上,丙不成立本罪。 (二)丙侵入丁宅後,持刀欲制伏戊而取財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30條第2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犯。 1.不法構成要件:主觀上,丙雖然一開始僅欲侵入丁宅後行竊,惟於摸索寶物之過程中,遭戊發現,而改變犯意惟持刀行劫, 此乃實務見解所謂之「犯意變更」,僅論以犯意升高後之強盜故意。又丙雖然一開始即計畫若遭屋主「丁」之反抗,則持 刀制伏之,惟丙於暗夜中遭到「戊」之反抗,丙遂改持刀欲制伏當前之人「即戊」,此乃「等價之客體錯誤」不阻卻丙之 強盜故意。主觀上,丙已持刀對戊為強制行為,雖未取得寶物,但按主客觀混合理論,應已達著手之程度。 2.違法性及罪責:依提示,丙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三)甲、乙、丙共同謀議到丁宅行竊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30條第2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1.不法構成要件:主觀上,甲、乙、丙原本僅欲入丁宅行竊,又相約任何人遇到丁抵抗即出刀制伏丁。據此,甲、乙、丙對於 犯意變更後所形成之強盜故意乃具有共同行為決議(犯意聯絡),縱使丙後來持刀與制伏者係「戊」,因屬「等價客體錯誤」 已如前述,亦不影響甲、乙、丙間之共同強盜之故意。客觀上,按共同正犯責任一體認定(直接交互規則原則)之法理,丙一 人著手強盜之行為,甲、乙、丙全體均達著手之程度。又甲、乙、丙均該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款之加重構成要件(侵 入住宅及攜帶凶器犯之),尚符合同條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犯之之加重構成要件。 2.違法性及罪責:依提示,甲、乙、丙均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最之共同正犯。 3.小結:承上所述,甲、乙、丙雖同時該當刑法第321條第1項數款之加重要件,案最高法院69年台上第3945號判例意旨,因 著手於強盜行為只有一個,故僅成立一個加重強盜未遂罪,為判決主文英將上開各款加重情形依序揭明,並於理由中引用 各款。

kly8264
kly8264
詳解 #1761203
2016/06/09
(一)因竊盜施強暴行為=準強盜
(二)侵入住宅 結夥三人 攜帶凶器=加重強盜

見朕騎姬
見朕騎姬
詳解 #2775590
2018/05/08
小弟淺見,本題應討論應是刑法第329條準...
(共 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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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 Dico
Joan Dico
詳解 #1760318
2016/06/03
一.甲、乙、丙三人可能夠成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未遂犯: (一)甲乙丙三人主觀上有竊取的 犯意;客觀上,甲乙丙三人在丁丁客廳搜索寶物,依照主客觀混合說已達著手(82刑2議,於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務,並進而物色財物),惟誤觸警鈴將戊驚醒,戊使武術將丙手持的刀擊落並制伏,甲乙丙之行為已達未遂,竊盜罪有處罰未遂犯的明文規定,即甲乙丙成立竊盜罪未遂犯。 (二)丙因持有刀符合刑法第321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加重條件,故甲乙丙有加重事由。
st9150307
st9150307
詳解 #1704283
2015/05/21
(一)甲乙丙可能構成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1.甲乙丙三人協議企圖前往丁家行竊,三人均有共識如遇見丁既出刀制伏,某夜甲乙丙同往丁家不料丁剛好外出, 但丁之兒子戊剛好在家則丙因為誤觸警鈴驚動戊,丙因為先前之共識攻擊戊但遭戊制伏,丙攻擊戊之行為可能有課體等價錯誤但不阻卻違法,也該當普通傷害罪之要件及加重搶盜罪等因素 2.無阻卻違法及阻卻責任 3甲乙丙三人均有犯意聯絡該當共同正犯 4.甲乙丙三人構成加重搶盜罪,而丙因為持刀攻擊乙另外構成普通傷會未遂
Cheung Chiu Ming
Cheung Chiu Ming
詳解 #2969265
2018/08/21
目前還沒開始學習抱歉
Bo Hong Wu
Bo Hong Wu
詳解 #1703602
2015/05/17

刑法321加重竊盜罪第一項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者為加重竊盜罪,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成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洲車航空機內而犯者 依題解甲乙丙結夥三人侵入丁家,且隨身攜帶兇器(刀)以防丁抵抗,不料甲乙丙誤觸警鈴吵醒丁子戊,因戊制伏丙而障礙未遂。 甲乙丙為共同正犯依上述解釋符合刑法321加重竊盜未遂。 小弟不是有相關法律系以自己見解所寫如有誤還請大大們多多包涵請予以糾正、建議謝謝。

Jeff Wang
Jeff Wang
詳解 #1703606
2015/05/17
甲乙丙成立刑法321條加重竊盜未遂罪的共同正犯。 1. 甲乙丙三人聽說丁家中曾有寶物而欲前往丁家行竊 主觀上三人具有犯意聯絡 符合刑法第28調共同正犯之要件,客觀上來說甲乙丙三人帶刀進入丁家中視為刑法321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宅行竊的行為和第三項攜帶兇器的要件,另外甲乙丙三 人結夥對丁家行竊也符合321條第四項的加重結果條件,而甲乙丙三人只有在客廳中暗中摸索寶物雖已達著手行竊的階段但未竊得物品即被丁之兒子制服,視為未 遂。 2. 甲乙丙三人皆無阻卻違法和罪責之事由。 3. 綜上 甲乙丙成立刑法321條加重竊盜未遂罪的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