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為好友,甲書面授權委任乙代理其與丙簽訂 A 屋出賣契約及代收價 金,乙找到買主丙並約定買賣價金 1500 萬元。不料甲在買賣契約簽訂 後死亡,但丙不知甲已經死亡,將價金交付乙。試問對甲之繼承人丁而 言,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是否已經清償?(25 分)
詳解 (共 6 筆)
昱婷
詳解 #3662155
(一)甲乙之間依民法528條:「稱委任者...
(共 36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小福
詳解 #3657266
民法 528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共 1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ric Liu
詳解 #4063082
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
(共 10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GUAN YU LIN
詳解 #5611441
是 已經清償
(共 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春雨潤物細無聲
詳解 #7373744
(一)
首先,關於甲、丙間 A 屋買賣契約之效力:
查甲雖於買賣契約簽訂後死亡,惟依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之法理,表意人發出通知後死亡者,其意思表示不因此失其效力。且本件買賣契約於甲生前即已合法締結,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該契約上之權利義務應由繼承人丁概括承受,故甲、丙間之買賣契約仍屬合法有效,合先敘明。」
首先,關於甲、丙間 A 屋買賣契約之效力:
查甲雖於買賣契約簽訂後死亡,惟依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之法理,表意人發出通知後死亡者,其意思表示不因此失其效力。且本件買賣契約於甲生前即已合法締結,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該契約上之權利義務應由繼承人丁概括承受,故甲、丙間之買賣契約仍屬合法有效,合先敘明。」
ㅤㅤ
(二)
本件關鍵在於,主體甲死亡後,乙代收 1500 萬元價金之行為,對於甲之繼承人丁是否發生法律上「清償」之效力?茲從實務與學說見解分析如下:
方案一:類推適用「民法第 551 條」
1. 委任與代理權原則上消滅:
依民法第 550 條前段與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委任關係與代理權原則上因本人甲死亡而消滅。
2. 例外類推適用第 551 條(事務不可中斷性):
惟依民法第 551 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如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於繼承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
本案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於甲生前即已合法成立。基於契約應履行之誠信原則,若因甲死亡而強行令代理權中斷,將使買賣流程陷入停滯,反而有害於甲(及其繼承人丁)的財產利益。
因此,實務見解認為,乙在繼承人丁全面接管事務前,繼續代收價金之行為,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551 條,認其代理權仍適度擴張、繼續存在。
3. 結論:乙仍具備合法收受價金之代理權,丙將 1500 萬交付予乙,已構成合法清償,其效力直接及於甲之繼承人丁。
本件關鍵在於,主體甲死亡後,乙代收 1500 萬元價金之行為,對於甲之繼承人丁是否發生法律上「清償」之效力?茲從實務與學說見解分析如下:
方案一:類推適用「民法第 551 條」
1. 委任與代理權原則上消滅:
依民法第 550 條前段與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委任關係與代理權原則上因本人甲死亡而消滅。
2. 例外類推適用第 551 條(事務不可中斷性):
惟依民法第 551 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如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於繼承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
本案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於甲生前即已合法成立。基於契約應履行之誠信原則,若因甲死亡而強行令代理權中斷,將使買賣流程陷入停滯,反而有害於甲(及其繼承人丁)的財產利益。
因此,實務見解認為,乙在繼承人丁全面接管事務前,繼續代收價金之行為,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551 條,認其代理權仍適度擴張、繼續存在。
3. 結論:乙仍具備合法收受價金之代理權,丙將 1500 萬交付予乙,已構成合法清償,其效力直接及於甲之繼承人丁。
ㅤㅤ
方案二:適用「表見代理」(民法第 169 條)
1. 外觀信任之保護:
甲在生前以書面授權乙,並將此代理外觀展現於外部。雖然甲死亡導致內部委任消滅,但對於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丙而言,該書面授權的外觀依然存在。
2. 表見代理之成立:
丙因不知甲已經死亡,基於對該授權書面之正當信任而交付價金,符合民法表見代理之精神。本人(由繼承人丁概括承受責任)仍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3. 結論:丙之交付價金行為,對丁而言已發生買賣契約清償之效力。
1. 外觀信任之保護:
甲在生前以書面授權乙,並將此代理外觀展現於外部。雖然甲死亡導致內部委任消滅,但對於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丙而言,該書面授權的外觀依然存在。
2. 表見代理之成立:
丙因不知甲已經死亡,基於對該授權書面之正當信任而交付價金,符合民法表見代理之精神。本人(由繼承人丁概括承受責任)仍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3. 結論:丙之交付價金行為,對丁而言已發生買賣契約清償之效力。
ㅤㅤ
(三)
本案買主丙為善意不知情之第三人。甲丙間之買賣契約對丁而言「已經清償」。
丁不得再要求丙重新支付 1500 萬元。丁如果拿不到錢,應該轉向「乙」要求依委任關係將收到的 1500 萬元交出來(或主張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
本案買主丙為善意不知情之第三人。甲丙間之買賣契約對丁而言「已經清償」。
丁不得再要求丙重新支付 1500 萬元。丁如果拿不到錢,應該轉向「乙」要求依委任關係將收到的 1500 萬元交出來(或主張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
鍾明翰
詳解 #4022720
已清償
(共 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