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以乙之人頭名義設立 A 砂石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甲為 A 公司之實 質負責人,竟盜採丙所有之 B 地砂石,以供 A 公司開採加工及買賣交易。 嗣丙發現上情,就其砂石遭盜採所受之損害,訴請甲與 A 公司連帶負賠償 責任,有無理由?(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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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5 筆)
吳建德
詳解 #4134163
(一)損害賠償之責任法源1.民法第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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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氏獵人
詳解 #3668880
丙訴請甲與A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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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101143
民法28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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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高考已上榜)
詳解 #4077690
最高法院 101 年度臺抗字第 861號裁定認為:「按民法第 28 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
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此係就法人侵權行為責任所作之特別規定。所稱法人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包括雖未經登記為董事,但實際為該法人之負責人即有權代表法人之實質董事在內。」
WIPA
詳解 #3587492
姊姊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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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米米(已上榜)
私人筆記 #3575063
(一)A 公司盜採B 地砂石係侵權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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