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借給乙一把槍後,甲一直都沒有要求乙返還。直到有一天,乙正好聽 到甲在電話中與另一人商量要使用該槍搶劫丙。在之後,甲即要求乙返 還。乙丙間有債務糾紛之私怨,使得乙在沒有任何拖延下立即返還。果 真甲使用該槍抵住丙頭部,命丙交出印章與郵局存摺。試問甲、乙的行 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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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多貓
申論題作答 #81278
84 分
84
總分
24分35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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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
正文
(一)甲使用槍抵住丙頭部使其交出印章與存摺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0條,加重強...
Renze
申論題作答 #61049
7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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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
作答大綱
加重強盜 中立行為幫助犯 加重強盜幫助犯
正文
(一)甲使用槍枝強迫丙交出存摺與印章,可能成立加重強盜罪 1.客觀上,甲使用...
瑋恩
申論題作答 #49816
8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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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29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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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
正文
(一) 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30條第一項加重強盜既遂罪1、構成要件(1)刑法第328...
ZZAQ
申論題作答 #38634
5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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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38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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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
作答大綱
甲拿槍抵住丙頭部,命丙交出印章與郵局存摺行為是否成立刑法加重強盜罪 乙返...
正文
甲拿槍抵住丙頭部,命丙交出印章與郵局存摺行為是否成立刑法加重強盜罪 客觀...
Shan
申論題作答 #36093
69 分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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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分46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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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
作答大綱
加重強盜罪、第330條、第30條、幫助犯
正文
甲使用槍枝抵住丙頭部,命丙交出財物,成立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之既遂...
梨宮叁小心
申論題作答 #27907
68 分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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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56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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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
正文
(一)甲持槍抵住丙頭部之行為,命丙交出印章與郵局存摺,是否成立刑法第330條...
黃昕楚
申論題作答 #17433
60 分
60
總分
20分56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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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
正文
(一)乙返還槍枝之行為成立刑法加重強盜罪之幫助犯 1.構成要件 (1)客觀上...
圍巾
申論題作答 #10740
49 分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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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分26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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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
正文
一、甲持槍抵住丙頭部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8條強盜罪加重結果犯 (一)構成要件...
Jun Dian Yang
申論題作答 #3902
80 分
80
總分
29分29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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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
正文
(一)甲持槍抵住丙頭部,命交出印章存摺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
詳解 (共 7 筆)
奈奈子
詳解 #5523829
(一) 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30條第一項...
(共 8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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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多(113警特結訓,已離職
詳解 #6061115
(一)甲持槍抵住丙頭部命其交出印章與郵局存摺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持槍抵住丙頭部,並命令丙交出財物。
主觀上,甲知其行為且有意使其發生,具本罪故意。
2.違法性與罪責:
甲搶劫使用槍命丙交出財物之情形成立加重強盜結果。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故成立本罪。
(二)乙返還槍之行為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幫助犯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乙返還槍予甲實施搶劫行為,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者,亦同。」
主觀上,乙對上開要件均明知並有意為之,具不法之意圖。
2.違法性與罪責:
若甲成立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乙則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幫助犯。根據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個人擬答,僅供參考
羿ㄎ
詳解 #6122065
(ㄧ)甲使用槍枝抵住丙之頭部,命丙交出印...
(共 6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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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啟雯
詳解 #6318492
一、甲可能成立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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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考試(邀請碼192258) 113監所 114警四上榜
詳解 #6478247
一.甲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之強盜罪 (一...
(共 4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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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宰旭老婆
詳解 #6472299
其實我根本不知道怎麼寫…?請大師指點謝謝?

Jun Dian Yang
詳解 #7307984
(一)甲持槍抵住丙頭部,命交出印章存摺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
1.加重強盜罪成立要件:犯強盜罪而有第321條第1巷各款之一者,為加重強盜罪。
2.客觀上,甲持槍(凶器)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威脅丙交出印章與存摺之行為,甲已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且該風險已威脅到丙之生命安全,因此甲行為已達到刑法第330條的構成要件,因此具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甲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他人之物,具故意。
3.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故成立本罪。
(二)乙明知甲要求返還槍械是要搶劫丙,仍立即返還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之教唆犯(刑法第29條)?
1.教唆犯之成立要件: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2.客觀上,乙剛好聽到甲要持該槍去搶劫丙,也知道該槍的重要性,如果不返還該槍甲就不會完成犯罪,而乙仍有私心而立即返還,但依題中所述,甲自始至終都未與乙有犯意溝通,因此乙之行為並未構成教唆之條件,故不成立本罪。
(三)依題中所述,乙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之幫助犯(刑法第30條)?
1.幫助犯之成立要件: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2.客觀上,乙因自己與丙有債務糾紛而選擇立即返還該槍之行為,乙構成幫助犯之條件,乙提供了物理上的幫助,如果不返還甲就不會去實行犯罪,就算甲不知乙有聽到犯罪計畫,仍然已構成要件該當,因此乙具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乙明知甲的犯罪計畫,但還是選擇返還該槍,具故意。
3.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故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