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公司以「美麗纖活飲」指定使用於營養滋補劑及不含酒精之飲料、水果飲料、果 汁、蔬菜汁等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獲准。乙認為「美麗纖活飲」 為描述商品之說明性文字,依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應不具識別性,提出異議,智 慧財產局為異議成立之決定,撤銷甲公司之商標註冊。甲公司不服異議成立之決 定,應如何救濟?智慧財產局主張其對商標識別性之認定有判斷餘地,是否有理 由?(25 分)
詳解 (共 9 筆)
蔡秉邑
詳解 #2383169
甲公司可對智慧財產局之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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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詳解 #3065527
1.異議訴願先行2.判斷餘地553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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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胖
詳解 #2478945
尚未念到此處,本題無法作答
김민주
詳解 #5357486
甲公司原本申請商標註冊獲准,嗣後又遭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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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jiu502
詳解 #2419536
準,應不具識別性,提出異議,智 慧財產局為異議成立之決定,撤銷甲公司之商標註冊。甲公司不服異議成立之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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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ie Lo
詳解 #2461738
異議是否屬於行政ˋ處分 判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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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ien
詳解 #5417069
(一)甲公司應提起撤銷訴願、訴訟
1.甲之商標註冊經撤銷,該當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
2.乙公司提出異議,智慧財產局所作之決定,涉及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之性質。(這部分有點不確定是不是類似商標近似訴訟,屬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3.因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受有負擔之第三人,若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自應許其提起爭訟,也應賦予相當於當事人之正當法律程序、訴訟權之保障。
4.於此,甲公司因乙向智慧財產局提出之異議,使其商標註冊經撤銷,認為違法不當損害其權力或法律上利益,應提起撤銷訴願,於訴願不服時,再提起撤銷訴訟。(訴願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二)判斷餘地
1.判斷餘地理論係指,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法院審查密度,可參照釋字553
2.行政法院得否審查:全面審查說/審查界線說
3.行政機關就其職權範圍內有較多之專業知識及經驗,原則上於涉及醫藥、科技、環保、能力、學識測驗等,應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若涉及人民基本權,自應採較高之標準。此外,也應審酌其係機關首長為之亦或是委員會作成,行政法院得介入審查是否遵守法律程序、涵攝有無瑕疵等範圍
4.係爭案件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涉及預測性及評估性之專業判斷,其主張有判斷餘地,有理由。
BUF
詳解 #2663166
甲應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撤銷處分,且一併提起異議。
Fisher
詳解 #242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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