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有擬出售之 A 地,公開標售之公告中註記 A 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 乙認定 A 地可供建築住宅使用,乃出價新臺幣 3000 萬元標購,與甲訂定 A 地之買 賣契約。如乙後來發現 A 地的註記無誤,但其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依規定不得作 為建築基地使用,乃不願給付價金,甲則催促乙付款並辦理 A 地的過戶登記,雙方 發生爭執。請問在此例中,乙如主張撤銷購買 A 地的意思表示,依民法總則編的規 定應具備何等要件?(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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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詳解 #27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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