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水廠為興建某海底管線工程,於民國(下同)97年間委託乙公司規劃設 計及監造,甲復於98年間將該工程發包交由丙公司施作,約定報酬若干。 該工程業於99年12月初完工驗收,惟丙所施作之管線,因其疏忽而有上浮 斷落情事,管線須緊急修復,致甲需多支出工程款。查乙原先規劃設計雖 無問題,但丙未按圖施工,且乙對丙之施工未詳加監督,經鑑定丙、乙應 各負70%與30%之過失責任。今甲訴請丙賠償其因此多支出之工程款,丙 抗辯甲應就其監造使用人乙之30%過失,負同一責任。丙嗣於102年2月間 訴請甲給付報酬,甲則為消滅時效之抗辯。問孰之請求有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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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承攬契約、與有過失丶委任契約丶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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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訴請丙賠償,丙抗辯是否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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