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法官任職臺中地方法院已有很長一段時間,由於近來案件激增,因年齡漸長,甲頗感力不從心,希望能離職轉任律師工作。由於甲長期於臺中地方法院工作,對臺中相當孰悉,也希望能將臺中作為執業重點。惟律師法第 28 條規定,司法人員或公職律師自離職之日起 3 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 3 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 校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已滿 3 年者,不在此限。甲認為律師法第 28 條規定,違憲侵害其離開公職後之工作權,試評論甲之看法。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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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筱玟
詳解 #5943859
系爭案件中,甲主張其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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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胡筱玟
私人筆記 #5491415
系爭案件中,甲主張其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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