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為 A 地之所有人。甲因資金需求,向乙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並以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其後,甲又就 A 地設定地上權予丙,以供丙在上建築房屋。再後,甲將 A 地所有權讓與其子丁,並完成移轉登記。試問: 依物權之一般效力,乙、丙、丁三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並說明各物權之優先順序及其效力範圍。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雲淡風輕、公事公辦
詳解 #7271160
甲: 原A地所有權人, 乙: 抵押權人,...
(共 9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