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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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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民法與民事訴訟法#120446
> 申論題
二、甲為 A 地所有人,甲於民國 90 年 4 月 20 日與乙訂立租地建屋契約,乙在 A 地興建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違章建築 B 房屋。嗣後乙將 B 屋出售予丙。試問:甲以無租賃契約為由,向丙主張拆屋還地是否有理? (25 分)
相關申論題
三、甲向法院訴請連帶保證人乙履行主債務人丙所積欠之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借款債務。丙向法院聲請輔助參加乙進行訴訟,並獲准許。如法院 認定甲與丙間之消費借貸契約不成立,判決甲敗訴並告確定。甲再訴請 丙返還 300 萬元之借款,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513217
四、甲將共同侵權行為人乙與丙列為被告,向法院訴請乙、丙賠償其所受損害新臺幣 200 萬元。如乙提出清償抗辯,法院認無理由判決乙、丙均敗訴。然僅乙提起第二審上訴,試問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丙?(25 分)
#513218
一、立法院在議事極度混亂中三讀通過某法案,請問,就我國憲政原理、相關規範及大法官會議解釋,該法案之法定效力及其實效如何?(25 分)
#513219
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6 條規定: 「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前項出席人員, 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其人選由各 委員會決定之。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試以我國立法院公聽會運作之實況,申論我國立法院公聽會制度之優缺點及應改革之道。 (25 分)
#513220
三、試申論我國憲法第 23 條如何透過立法程序與技術予以實踐?(25 分)
#513221
四、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35 條規定: 「(第一項)本院議案之表決方法如下: 一、口頭表決。二、舉手表決。三、表決器表決。四、投票表決。五、 點名表決。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方法之採用,由主席決定 宣告之。……」試申論立法院院會主席決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 表決方法應考量之因素為何?(25 分)
#513222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規定: 「地方主管機關應督導撲滅蚊、蠅、蚤、蝨、 鼠、蟑螂及其他病媒。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 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A 直轄市 政府為預防登革熱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 等規定,於 111 年 1 月 23 日公告「A 直轄市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 熱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暨相關防疫措施,請 A 直轄市轄內 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 外之積水容器,避免病媒蚊孳生,執行時間自 111 年 3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2 月 28 日止。」此一公告之性質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513223
二、A 直轄市政府以人民甲違反消防安全規定,裁罰甲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並沒入甲所有之爆竹煙火一批。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經行政法 院將裁罰決定與沒入處分均撤銷確定。嗣甲請求返還遭沒入之爆竹煙火,因 A 直轄市政府業將系爭爆竹煙火全數銷毀而無法返還,甲主張結 果除去請求權,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行政法院判決命 A 直轄市政府回復原狀。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請說明之。 (25 分)
#513224
三、甲原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以下簡稱保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三中隊第十序列警正四階小隊長,配置於屏東小隊服務。經保二總隊 將其調任該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同官等、官階、序列警務佐,現配駐 地為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甲不服,主張其經調任非主管職務,嚴重損害 其名譽,且將其自屏東調地至新竹,其婚姻家庭遭受極其不利之影響, 而擬提起行政救濟。甲得否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又 甲如對復審決定不服,得否提起行政訴訟?請說明之。(25 分)
#513225
四、警員甲於執行巡邏勤務時,見人民乙於某銀行附近徘徊,且多次轉頭觀看執勤員警,因系爭地點為重大治安熱點,遂上前攔停乙查證身分。乙 不服,當場表示異議。惟甲認為其異議為無理由,仍繼續執行,並經乙 之請求,當場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開立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乙對於遭受臨檢忿忿不平,認為受到違法對待,而 擬提起行政訴訟。乙應提起何種訴訟以求救濟?請說明之。 (25 分) 參考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 異議(第一項)。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 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第二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第三項)。」
#51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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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民法與民事訴訟法#127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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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民法與民事訴訟法#108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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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22632
103年 - 103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民法與民事訴訟法#43482
103年 · #43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