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與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 86 年間簽訂「地方醫護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契約」,約 定甲就讀某大學藥學系期間所需包括學雜費在內之一切費用,均由衛生署負擔,甲 則負有於藥學系畢業、取得藥師資格後,前往山地、離島或指定地區之醫療衛生機 關服務 6 年之義務,若未依約履行服務義務,則應繳還受領之公費。甲於 91 年 6 月大學畢業,並於 91 年 9 月經考試院藥師考試及格,取得藥師證書。惟甲並未履 行服務義務。直至 99 年 4 月 26 日衛生署發出 A 函,催請甲於文到 60 日內履行系 爭契約,否則將依約追繳甲前所受領之公費。甲於 99 年 6 月 30 日回函表明久未從 事藥師工作,相關知識技能皆已生疏,無法再履行服務義務。衛生署遂於 99 年 8 月 30 日以甲為被告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甲給付 86 至 91 年間所受領之公費。 衛生署之訴訟,是否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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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627603
2018/02/16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請求權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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김민주
김민주
詳解 #5413470
2022/04/11
這題簡單來看就是  91/9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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詠善
詠善
詳解 #2403628
2017/09/08
衛生署有理由要求甲給付受領之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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