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貸與金錢予乙後,乙非但未於清償期屆至時清償,甚至該債權之消滅時效即將完 成。在此之際,乙授予甲代其為管理金錢事務之代理權,甲乃以乙之代理人的地位, 以乙之金錢對自己為部分清償。甲代理乙為部分清償之行為有無中斷時效之效力?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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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_H
詳解 #2196854
按民法第 129 條第 1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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