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不動產代銷公司委託乙廣告公司,對其所代銷之不動產製作並刊登廣告。為招徠 購屋者,甲不動產代銷公司要求乙廣告公司在廣告上載明開車到市中心只要五分鐘; 事後購屋者與甲不動產代銷公司對此廣告,產生爭議。試問甲不動產代銷公司與乙 廣告公司,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有何責任?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孫小毛
孫小毛
詳解 #1797944
2016/11/13

(一)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 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 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 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 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 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二)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5 項規定,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 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 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三)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事業,得限期 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 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為止。 

Edward?
Edward?
詳解 #4177819
2020/07/27
擬答: (一)本個案廣告不實之情形(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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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tty
kitty
詳解 #5168579
2021/10/21
購屋者可逕向主管機關檢舉,調查廣告是否確...
(共 86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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芋頭
芋頭
詳解 #2479981
2017/11/08

(一)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二)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情況下,依然製作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本題之甲代銷即為廣告代理業

(三)廣告媒體業在明知引人錯誤情況下,壬予以播放或傳播或刊載,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本題乙廣告公司即為廣告媒體業

Jenny
Jenny
詳解 #2459914
2017/10/24
(一)1.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前段規定:「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 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 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 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 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乙廣告公司如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然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應與廣告 主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1.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 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 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 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2.公平會的依上述規定,對甲代銷公司與乙廣告公司命其改正並處新台幣5萬元至2500萬 元罰鍰。屆期未改正,仍按次連續處罰10萬元至5000萬元,至改正為止。
信詠
信詠
詳解 #5938737
202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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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
Wen
詳解 #1776099
2016/09/02
(一)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1.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danger7599
danger7599
詳解 #1798682
2016/11/14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廣告業者需與委託者負連帶責任,廣告不實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孫小毛
孫小毛
詳解 #1797943
2016/11/13
(一)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 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 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 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 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 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二)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5 項規定,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 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 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 (三)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事業,得限期 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 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為止。
Edward?
Edward?
詳解 #4211988
2020/08/11
擬答: (一)
(共 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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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鈞媽
鈞媽
私人筆記 #6397197
2024/09/24
二、甲不動產代銷公司委託乙廣告公司,對其...
(共 6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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