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說明何謂商業類建築,並請以商業類建築說明何謂防 火構造及其防火區劃有何規定?(25 分)

詳解 (共 3 筆)

Arkitekt SAR/MSA
Arkitekt SAR/MSA
詳解 #7474289
2026/08/10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3條之3

建築物用途分類之類別、組別定義,應依下表規定;其各類組之用途項目,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B類商業類 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餐飲、消費之場所。

B-1娛樂場所 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

B-2商場百貨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B-3餐飲場所 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B-4旅館 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69

下表之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但工廠建築,除依下表 C 類規定外,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其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B類商業類B-1~B-4全部,三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三○○○平方公尺以上,二層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應為防火構造。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79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防火區劃之牆壁,應突出建築物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與其交接處之外牆面長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防火區劃之牆壁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建築物外牆為帷幕牆者,其外牆面與防火區劃牆壁交接處之構造,仍應依前項之規定。

一起撐住一起上榜
一起撐住一起上榜
詳解 #6581038
2025/08/01
二、商業類建築之防火構造與防火區劃  ...
(共 4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Visy
Visy
詳解 #5638317
2022/10/18
商業類建築: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
(共 7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