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分別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說明我國「領土變更」之規範設計。(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vivi
vivi
詳解 #1753092
2016/05/01

立法委員 : 1/4提議 ↓ 立法委員 : 3/4出席 ↓ 立法委員 : 3/4決議 ↓ 公告半年 ↓ (3個月內)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girl
girl
詳解 #1720340
2015/11/08
領土變更為國家重大事項,涉及國家總統之統治權。
glock58
glock58
詳解 #1714781
2015/09/15
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因此,本國領土之變更資應經全民同意,而國民大會成員為全民選出之代表,故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示: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另憲法第174條規定: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惟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國民大會已於94年6月7日,國民大會通過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停止與國民大會相關條文的適用,並於同年6月10日由總統公布。立法院完全取代國民大會之所有職能,真正成為我國之單一國會。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及第12條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此即由立法院取代原國民大會之意,並加上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之條款,俾真正落實"主權在民"之理念。
Emme
Emme
詳解 #1722834
2015/11/26
憲法4"領土之範圍"→固有之疆域 增修1、4"領土之變更"→可變更,須經立法院及公民投票 J328"領土之變更屬重大政治問題"→非得由釋憲機關解釋
w8217467
w8217467
詳解 #1739852
2016/02/28
概括式
hyou1206
hyou1206
詳解 #1722002
2015/11/19
1F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因此,本國領土之變更資應經全民同意,而國民大會成員為全民選出之代表,故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示: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另憲法第174條規定: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惟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國民大會已於94年6月7日,國民大會通過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停止與國民大會相關條文的適用,並於同年6月10日由總統公布。立法院完全取代國民大會之所有職能,真正成為我國之單一國會。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及第12條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此即由立法院取代原國民大會之意,並加上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之條款,俾真正落實"主權在民"之理念。 2F領土變更為國家重大事項,涉及國家總統之統治權。
hyou1206
hyou1206
詳解 #1722004
2015/11/19
1F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因此,本國領土之變更資應經全民同意,而國民大會成員為全民選出之代表,故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示: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另憲法第174條規定: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惟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國民大會已於94年6月7日,國民大會通過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停止與國民大會相關條文的適用,並於同年6月10日由總統公布。立法院完全取代國民大會之所有職能,真正成為我國之單一國會。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及第12條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此即由立法院取代原國民大會之意,並加上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之條款,俾真正落實"主權在民"之理念。 2F領土變更為國家重大事項,涉及國家總統之統治權。
黃柏辰
黃柏辰
詳解 #1780897
2016/09/30
中華民國領土之變更,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變更。
onizukaandy1024
onizukaandy1024
詳解 #1735350
2016/02/02
1/4提議,3/4出席,3/4同意
Joyce Chen
Joyce Chen
詳解 #1836776
2017/03/04
由立委1/4提議 3/4出席 3/4通過 並於半年內公告 3個月內給人民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