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回答以下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問題:(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 者,營業稅之申報繳納規定為何?(15 分)

詳解 (共 1 筆)

卡拉姆久
卡拉姆久
詳解 #6597327
2025/08/09

依營業稅法36條第1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