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說明《社會秩序維護法》中,不服警察機關所為處分及法院所為裁定之救濟程序。
申論題作答 (共 3 筆)
依時間顯示最近 3 筆。
Howard Chen
申論題作答 #34989
48 分
48
總分
27秒 總時間
1 人解鎖
2026.05
作答大綱
對於社維法救濟之了解
正文
(一)不服警察機關所為處分之救濟程序 1. 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適用聲明異議...
大白熊
申論題作答 #26982
93 分
93
總分
27分48秒 總時間
4 人解鎖
2026.04
作答大綱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按處罰種類而分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進行裁處...
正文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按處罰種類而分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進行裁處...
叉燒麵
申論題作答 #22266
89 分
89
總分
76分6秒 總時間
4 人解鎖
2026.04
作答大綱
社維法20 5562 憲法訴訟權
正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旨在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公益。而由於警察機關...
詳解 (共 3 筆)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詳解 #7313939
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中...
(共 103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5必上榜
詳解 #7364858
(一) 1.不服警察機關所為處分: ...
(共 42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PD110028
詳解 #7364821
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本法)中不服警察機關處分及法院裁定之救濟程序,依本法第五編「救濟程序」之規定,分述如下:
(一)不服警察機關處分之救濟:聲明異議
1.標的與主體: 受處分人對警察機關逕行裁處之處分(如罰鍰、申誡)不服者,得提起聲明異議。
2.程序與期限: 依本法第 55 條規定,應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為之。
3.警察機關之處理: 依本法第 56 條,原處分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認無理由者,應於收受書狀之翌日起 3 日內,檢卷送交簡易庭。
4.裁定效力: 簡易庭受理後應為裁定,該裁定不得抗告。
(二)不服法院簡易庭裁定之救濟:抗告
1.標的與主體: 對於簡易庭依本法第 45 條所為之裁定(涉及拘留、勒令歇業等案件)不服者,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均得提起抗告。
2.程序與期限: 依本法第 58 條規定,應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由「原裁定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3.裁定效力: 普通庭受理抗告後所為之裁定,為終局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三)共同程序規定
1.不停止執行原則: 依本法第 60 條,聲明異議或抗告,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原處分機關或受訴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停止。
2.時效性之要求: 本法救濟期間(5 日)較一般行政訴訟短促,體現社會秩序維護需兼顧「迅速處理」與「權利保障」之特性。
3.程序準用: 本法救濟程序未規定者,準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本法第 92 條)。
Google Gemini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波羅麵包
私人筆記 #7876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