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謊稱金融指導專員之甲誘騙乙參加其所開設之 Line 投資群組,並要求乙投資購買虛擬貨幣 30 萬元,經乙將該筆款項匯至甲所指定之銀行帳戶後,甲便將乙踢出該群組,乙急於聯絡甲未果,始知曉受騙 並向警方報案。乙提供給警方數張其與甲於 Line 上之對話截圖。案 經警方循線破獲並移送地檢署起訴。審判中甲主張乙所提供之對話截圖欠缺證據能力。請就數位證據及驗真角度論述甲之主張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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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371592
2026/05/14
結論:甲主張「截圖當然無證據能力」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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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風高飛21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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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496431
2026/09/02
甲主張乙提供之對話截圖欠缺證據能力,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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